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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有一位台聯的立委力批,公共電視播放歌手羅大佑的歌曲充滿詆毀李前總統之意,並聲稱公共電視「拿」政府預算卻又飼老鼠咬布袋。筆者認為,此立委是以不識公共電視體制下所發言之,並有誤導大眾之嫌。

 

近年各方學者不斷發起無線電視公共化之想,卻引起眾多喧嘩,當然,其中有不代諸如此位立委不解公視其中運作,而妄下斷語者。

 

根據公共電視法第十一條,公共電視是「屬於國民全體,其經營應獨立自主,不受干涉」的,並非單屬於政府或元首之下的單位之一。再者,根據公共電視法的經費來源其一雖是「政府編列預算之『捐贈』」,名為「捐贈」之意,乃是意為贈予之後,兩者銀貨兩訖互不干擾運作之意。就如同老師因為學生表現優良而送給學生讀書禮卷,那麼之後要如何運用這筆錢則是學生的事,與老師無關。

 

又如台聯立委所言,公視「拿」了政府的錢,是否就是意謂著要替國家做事、宣傳呢?又是否將公視當成國營電視台呢?那麼當初設立公視的目的為何呢?不如稱作「國家中央電視台」要來的貼切些。根據公視電視法第三十六條中第七項,公共電視「不得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作政治或宗教之宣傳」,意指公共電視不屬於政黨所有,是個客觀、中立的媒體。

 

之後,筆者見公視相關人員急忙道歉,其實,筆者認為實屬不必要。還記得公視因八點檔播放文學劇「孽子」而遭各界撻伐,因而急忙將時段往後挪。如今發生此事件又急忙滅火,筆者認為,公視既被賦予任重道遠之責,就應有「大無畏」的勇氣承擔,要做的事絕不是道歉,而是向大眾說明原由,要有魄力去面對各方抨擊,並且自始自終堅定自我的理想才不致辜負大眾的期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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恩~~從word轉過來,有些怪怪的!

忍耐點看吧!呵呵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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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cathylovesy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